二、伦理学与社会
在结束伦理学专论之前,为了与上述线索相衔接,我将就一些相对独立的论题作出评述,拟在下述两个大标题之下分述之。
(1)伦理学的功能和伦理概念的性质之间的联系;
(2)伦理学的社会品格。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来讨论属于第一个大标题之下的若干问题。
(甲)伦理学和语言
一方面,伦理学语词被人们用来组成逻辑结构复杂而充分的判断,以使共同体成员的目的和行动达于和谐;另一方面,这些语词也会出现在那些脱口而出的、逻辑混乱而粗糙的插话或感叹中,这种大喊大叫的评论往往是说话人借以发泄情感或煽动听众的表达形式。对这样两种极端的情况我们已经做过较为详细的讨论,然而,就好像在黑色和白色之间,还有好几种灰色那样,我们对伦理学术语的使用情况,大多数是介乎于上述两种极端情况之间的。如果要对道德推理的逻辑进行更广泛的考察,还应该对这些处于中间状态的使用情况给予同等的重视,但我在此并不想过多地涉及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