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中广泛征引唐代的令、格、式,涉及唐代各种典章制度,是研究唐代法律以及唐代政治、经济、社会的重要史料。另外,唐律本身是集战国秦汉至隋封建法律递变之大成,《疏议》编撰时,又根据秦汉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叙述其源流,阐释其微义,补充其未备,这使《唐律疏议》成为我国封建法典的范本,不仅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对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封建法制建设也产生了较大影响,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大唐六典》30卷,题唐玄宗御撰,李林甫等奉敕注。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唐朝发展到开元年间,达到极盛。盛世修典,自古皆然。开元十年(722年),唐玄宗令“法以《周官》,勒为唐典”,即模仿周公制礼作乐,撰唐六典:理、教、礼、政、刑、事典。但是由于唐制与《周礼》之制全不相同,难以傅会,历久不能成书。后来监修张说委任毋煚、徐钦、韦述等采用变通的办法,“以令、式分入六司,像《周礼》六官之制,其沿革并入注”[78]。后经张九龄、李林甫监修,在开元二十六年(738年)成书。
《唐六典》基本上以唐朝前期的行政机构为部类,按照当时的政府组织形式,分部门编列其编制品秩,陈述其职掌权限,并附注历朝沿革、故事,“一代典章,厘然具备”[79]。这是对盛唐行政机构及其职能的最完备的记述,对后人研究唐朝政治体制,具有重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