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1966年4月5日缔约方全体通过了《关于第23条的程序的决议》,该决议适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矛盾的解决。
第三,1979年11月28日,缔约方全体通过了《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Understanding regarding Notification, Consultation, Dispute Settlement and Surveillance),该规定总结了GATT三十多年的实践:将争端解决的程序界定为通知、协商、申诉与裁决、监督四步;对缔约方全体的调解与裁决作了详细规定,尤其是对缔约方全体和专家组审议争端事项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1982年11月29日和1984年11月30日,缔约方全体分别通过了两个《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决议》。1989年4月12日,缔约方全体又通过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和程序的改进决议》(1989 Decision on Improvements to the GATT Disputes Settlement Rule and Proced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