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公正作为参数
我谈到的第四种困惑,是由于伦理学和道德观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行为不公正能够让人过上良善生活吗?我现在要区分出这个问题的两种形式。第一,一个人的不公正行为对其生活之反省意义上的价值有何影响?第二,他的社会不公正——尽管与他本人的行为无关——这一事实对此有何影响?对于涉及一个人自身的不公正行为之伦理结果的第一个问题,抽象形式的作用模式没有立场,因为我们能够发现它的解释和两种回答都能相容。例如,按照一种解释,只有我们减少了世界的不公正时,我们才能使它变得更美好。那么按照这个解释,没有人可以因为给世界造成更多的不公正而拥有更美好的生活。按照另一种解释,最伟大的生活是创造伟大艺术的生活;按照这种解释,塞尚逃避服兵役确实使他的生活变得更伟大,尽管这种生活的不公正是不容置疑的。
但是,作用模式,甚至就其抽象形式而言,对第二个问题确实有确定的立场。它认为,有人生活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里这个事实,不会给他本人的生活的成败带来任何变化。美国现在有些人——我要把他们称为富人——拥有的财富超过了公正所能允许的范围,而另一些人——即穷人——的财富甚少,这似乎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富人可以用他的财富对世界产生积极作用。他可以用财富创造或赞助伟大的艺术,或拿钱让自己或别人研究抗生素,或致力于争取平等的政治,或更直接地帮助穷人,送钱给他们。我们无论怎样解释客观价值,他的生活的作用与他只有平均财富的情况相比都有着更大的价值;并且不公正的状况既然(我们假设)不是由他造成的,所以在他本人的生活中不存在抵消收益的负面作用价值。再来考虑一下穷人。与他有更多财富的情况相比,用作用来衡量的话他几乎无疑有着较差的生活。然而这并非他的财富较少是不公正的这个事实的结果:不是他的资源份额的不公正,而是这一份额的绝对量,对他能够发挥的作用构成了限制。即使我们改变对公正的看法,认为他的份额是公正的,我们也不能断定他的生活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