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
大清国主要机构的“六部”之一。主定一国“法律刑名”,负责对特大重大案及地方控诉案件的审核。此机构设满汉尚书各一人作为最高权力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作次级权力人,再下面就是郎中、员外郎等官职。
都察院
大清国的监察机构。负责“纠察内外百司,辨其治之得失与其人之邪正”,有弹劾、进谏的权利。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满汉各一人;副长官为左右副都御史,满汉各二人。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另设有掌印监察御史,分道掌管对各地区及京城衙署的监察;五城科道,主要负责巡视京城东南西北中五城治安等等。
大理寺
掌握复核重大民、刑案件的机关,有权力驳回刑部不当的审判。最高长官称卿,满汉各一人;副长官称少卿,满汉各一人。属官有正、丞、评事等。
三法司
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一般案件刑部判决后须送大理寺复核,受都察院监督。刑部审理不当,大理寺可驳回复审。如刑部和大理寺都发生错误,都察院有权弹劾。凡重大案件,必须由三个机关的长官联衔会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