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别事由”说
根据“特别事由”说,在确定日本是否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时,以民事诉讼法及其修正为基础,并可以构成个别案件的“特别事由”来否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的发生,从而认可对具体个案的管辖权进行调整的余地。“特别事由”说从判例的明确分析来看属于具有弹力的理论。但从总体上,“特别事由”说处于逆推知学说和管辖分配说的中间位置。[9]
(二)判例
按传统的法系划分标准,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如学者指出,从理论上说,司法判决并不能构成约束做出判决的法院或者下级法院的先例。甚至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也是这样,尽管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实践中被认为是最有说服力的。[10]但随着两大法系不断融合,日本最高法院通过做出具有指导意义的判决,对各级法院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示意义。
1.“马来西亚航空案件”的最高裁判决